假釋與累進處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13
- 資料點閱次數:7098
[調查分類] [輔導教育] [戒護管理] [文康活動] [假釋與累進處遇] [技藝與作業] [衛生保健] [生活給養]
[假釋與累進處遇]
壹、假釋:
(一)假釋審核原則:就受刑人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它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
(二)假釋陳報資格:受刑人入監執行後,依刑法第77條規定,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有期徒刑逾刑期二分之一,累犯逾刑期三分之二,在監執行期間至少六個月以上,由監獄報請假釋;另累進處遇作業、教化、操行各項成績分數須連續三個月保持三分以上始符合提報假釋要件,經提本監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審查,而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者應執行期滿且不得假釋。經法務部許可假釋處分者,由矯正署通知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監獄於收到檢察署核發交付保護管束命令後,始得辦理假釋釋放手續。
(三)假釋審查會之組成與審查:依監獄行刑法第119條規定;監獄設假釋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典獄長及其指派監獄代表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監獄遴選具有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組成。本監假釋審查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並於假釋審查會開會前另外安排假釋審查委員與受刑人透過視訊面談陳述意見,以充分瞭解其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它有關事項,俾以提升假釋審查之客觀性與公正性。
貳、累進處遇:
受刑人入監,依其刑期長短(刑期六個月以上始得編級)及初再犯、累犯,成年犯或少年犯之不同,予以編列四個級別並訂定每級之責任分數,每月核給成績分數,累計抵銷淨盡第四級責任分數後始得進列第三級,依此類推,第三級進第二級、第二級進第一級,各級受刑人在監生活管理及教化處遇不同,原則上由嚴而寬,循序漸進,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應社會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