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設備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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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依監獄行刑法第73條第1項:「監獄認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
適用對象: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7條所列之人。
辦理要件:
依本辦法第8條、第9條規定,請求接見者應向收容人所在機關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使用通訊設備除第2項所列情形,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每月二次。
接見時間:
除國定例假日外,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時間如下:
一、遠距接見:週一至週五14:00~16:30,每次可申請一個時段,每時段為30分鐘。
二、行動接見:週一至週五09:00~11:30、14:00~16:30,每次可申請一個時段,每時段為30分鐘。
三、電話接見:週一至週五09:00~11:30、14:00~16:30,每次以6分鐘為原則,本監得調整加減之。
承辦人:
一、戒護科(民眾):邱俊升 TEL:05-3621185 FAX:05-3622670
二、戒護科(律師):林威任 TEL:05-3622953 FAX:05-362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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