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民服務白皮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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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喉舌,保障民權─法務部的為民服務大業
這份「為民服務白皮書」是法務部對我們全國民眾的獻禮,我們深信惟有提供能滿足民眾需求的服務,才能算是圓滿達到為民服務的目的,我們有信心,能進一步提升我們的服務品質,我們將以「以民為主」的理念,精益求精,以便民、利民為工作守則,以保障全國民眾的權利為我們的職責。
我們在為您做什麼
法務部主管全國檢察、矯正、司法保護、政風之行政事務及行政院之法律事務,主要業務如下:
◎法制作業:撰擬立法計畫、研議各種法案、參與行政院各部會法制作業。
◎法律事務:研修民法、督導國家賠償、商務仲裁、鄉鎮市調解業務及提供行政院各部會法律意見。
◎檢察行政:規劃檢察制度、督導檢察業務、研修刑事法規及辦理律師行政。
◎矯正業務:規劃犯罪矯正制度與設施、督導犯罪矯正機關、辦理教化、戒護、技能訓練、治療及假釋等業務。
◎司法保護業務:督導成年觀護及更生保護業務、研究犯罪問題、推廣法律教育、預防犯罪。
◎政風業務:督導全國政風業務、執行防貪肅貪工作、維護公務機密與機關安全。
直屬機關設有檢察、矯正、調查三大系統,及司法官、矯治人員訓練中心,共八十八個機關,分別執行檢察、矯正及調查事項。
我們竭誠為民服務
法務部工作範圍極廣,包含犯罪之偵查、矯正、保護、法律事務、政風工作及調查業務,工作性質特殊,各項規劃法治建設,推動司法革新,全面掃黑反毒,維護社會治安,貫徹肅貪行動,建立廉能政府,推展獄政革新,發揮矯正效果及強化司法保護,預防犯罪等任務,雖與社會大眾息息相關,惟大部分業務並不直接對一般民眾實施,致民眾不易了解為民服務工作,茲就本部實施為民服務及考核,簡介如後:
我們的承諾
★我們允諾以下列的服務原則,為您提供服務:
◎慎重處理原則:為民服務案件不論大小,都同等重視,慎重處理,以主動積極的精神,儘量為當事人設想,使其困難能得到圓滿的解決。
◎專業處理原則:嚴格要求承辦人員熟研有關制度、法規,務使運用圓熟,如此,對於當事人提出的問題,可立即回答,迅速服務,使當事人能在最短的時間獲得正確、滿意的解答。
◎雙向溝通原則:以懇切的態度處理為民服務工作,嚴守法令規定,以誠懇、和藹的態度,對於當事人合法的要求儘量協助解決,對於當事人不合法的要求亦予以委婉說明。
◎同理心原則:體認當事人的心情,對於當事人的詢問及陳訴,均耐心詳加說明,儘量聽取當事人訴說內心不平,遇有誤解法令的當事人,更須耐心委婉解釋。
★我們的服務方向
◎參與行政院組設﹁行政革新服務團﹂,依據民意調查反映,選定民眾關切之項目,廣詢各界意見,診斷改進行政業務制度,協調督導各機關突破現狀,採行創新措施。
◎組設﹁制度改革小組﹂,就主管業務為民服務項目,選定重大制度改革項目及法律修訂項目,研訂實施計畫,專案列管,並切實推動執行。
◎就所屬檢察署及監、院、所主管為民服務事項,選定重點項目,訂定執行計畫,督導所屬積極辦理,並予考核。
◎推動為民服務自動化,研擬具體措施,實施檢察、監所資訊作業連線,提供整合服務。
◎擴大郵件及電話受理人民申請案件,簡化處理流程。
◎切實掌握民意,研究規劃創新服務措施,結合社會資源,辦理為民服務。
◎設置行政革新信箱,廣納各界建言,重視民眾革新建言及陳情案件。
◎全面改善服務態度,加強所屬各機關對員工專業知能及服務態度訓練。
★我們在乎服務的品質,我們嚴格考核服務成果
◎擬訂「法務部所屬各級機關為民服務工作規範及考核標準」,規範項目包括服務設施、服務態度、宣導措施、電話禮貌等二十餘項,並訂定考核標準,以為平時考核之依據。
◎訂定「法務部所屬各級機關推行為民服務工作平時考核實施計畫」,以不定期、不通知方式實施平時考核。
◎訂定「本部所屬各級機關推行為民服務工作考核與獎懲要點」,據以辦理各年檢察署及監獄看守所輔導育院為民服務工作年終考核工作及相關獎懲。
我們直接面對民眾提供服務
★妥速處理人民陳情、聲請案件
◎陳情案件
⊙隨到隨辦服務
法務部為加強為民服務,妥適處理人民或團到部陳情請願事件,已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訂「法務部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作業要點」、「法務部陳情請願疏處小組成員名冊」及「法務部陳情請願疏處小組值日人員輪流表」。因此您只要在上班時間到本部陳情,本部服務台或陳情請願疏處小組值日人員一定親切接待您,並耐心聆聽您的陳情,如當場能夠處理的案件,即妥速處理。
⊙諮詢服務
對於不能當場處理的案件,懇切告訴當事人,將代轉其他業務單位妥速處理或轉介當事人尋求其他法律服務機構之協助。
⊙電話陳情服務
對於電話陳情,如案情簡單,可以當場答覆的案件,由承辦人員亦親切、妥速答覆,如案情複雜,無法立即答覆的案件,建議提出書面陳情,限期處理。
⊙書面答覆
確實依據「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民意代表及民眾檢舉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書面陳情案件。雖然限於人力,仍儘量督促承辦人於收文日起十天內妥適答覆。
◎聲請案件
⊙限期答覆
以受理後之翌日起五日內處理完畢函復聲請人為原則,如因故不能依限處理時,應先函知聲請人。
⊙製作宣導手冊:
編印聲請案件之作業程序手冊放置於服務處免費供取閱參考。
★加強服務處各項便民措施
◎遴派適任人員
遴派具法律專業知識並具服務熱忱人員解答詢問並協助辦理聲請事項。
◎提供便民設施
⊙設置各項聲請事項工作流程圖。
⊙陳列聲請書表範例及免費供應聲請書表。
⊙提供填表桌椅及用具。
⊙設置影印機,提供影印服務。
⊙設置公用電話並陳列書報雜誌。
◎推動法律知識教育
⊙於服務處或當事人休息室陳列法律書刊,供當事人取閱。
⊙播放閉路電視供當事人觀賞法律常識影片。
◎廣納建言
⊙設置民眾意見箱及意見調查表,並辦理意見調查統計。
⊙設置行政革新信箱,廣納各界革新建言。
★謹慎偵辦案件
◎慎重羈押
為慎重羈押、保障人權,檢察官訊問被告後,除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者,不得羈押。羈押原因消滅,應即諭知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從嚴從速偵辦重大刑案
對於妨害治安等重大刑事案件,本從嚴從速偵辦原則,責成各地檢署成立辦理重大刑事案件專案小組,由專組專人負責重大刑事案件之偵辦工作,務求毋枉毋縱,以維護社會安寧。
◎實施偵查錄音、錄影
為確保訴訟當事人陳述內容的完整與真實,避免事後對於偵訊筆錄有所爭執,除要求書記官詳實製作筆錄外,並實施同步錄音。各地檢署偵查庭均有同步錄音裝置,警示燈可顯示錄音中,並提醒當事人如警示燈未亮時可拒絕作答。此外遇有重大危害社會案件,於必要時予以錄影存證,以昭公信。
◎從速相驗,當日驗畢
各地檢署輪值檢察官接獲警察機關報請相驗案件,應即協同法醫、書記官趕赴現場相驗,相驗結果如認有他殺嫌疑者,須主動分案偵查,如無他殺嫌疑,應即發給死亡證明書,對於死因不明的情形,命擇期解剖,以查明真正死因。
★簡化監、院、所申請案件處理程序
◎簡化接見登記、送菜等表格內容,節省登記時間,使處理流程通暢,提升服務品質。
◎縮短申請領回金錢物品處理程序
收容人如指定親友欲領回其保管金錢及物品時須書寫報告,陳述理由並指定其親友姓名與關係,經核可後送交保管股辦理,縮短處理程序,以資便民。
◎縮短自費延醫之流程
收容人欲自費延醫,只要提出申請,經由監所首長核准後,即可洽請醫師前往為收容人診療,以確保收容人之醫療權益。
◎簡化第四級與未編級受刑人之未婚妻申請接見手續
原第四級及未編級受刑人不得登記接見其未婚妻。如欲接見,需每次提出申請增加接見,不符便民之要旨與民眾實際之需求。為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安定囚情,簡化申請手續,由受刑人檢具雙方家長同意書、雙方戶籍證明文件及鄰里長證明文件,報經核准後,即予以登記接見,不必每次申請。
◎簡化申請在所證明手續
收容人於接到兵役召集令欲申請在所證明時,可由家屬將兵役召集令攜至或寄至所方,經承辦人核對屬實,即繕寫在所證明,經核可用印後,即行發給或立予寄回,毋須由其家屬繕具申請書,且因處理流程縮短,可免其家屬來回往返奔波,節省不少時間及金錢。
★加強接見服務
◎簡化接見流程
收容人家屬申請接見,除初次申請者須核對國民身分證外,可以其他證明文件代替,經核准後即可辦理。為提高處理效率,所有資料比對事項並已電腦化。
◎延長接見時間,增加管理員提帶被接見人,充分利用接見窗口,縮短等候時間。
◎加強電話、電視接見服務
⊙為便利收容人因左列特殊情事需要,急須與最近親屬或家屬連繫暨收容人親屬或家屬因故不便前往接見時,特別開放電話接見。
o 收容人或其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現患重大疾病者。
o 其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
o 其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年邁體衰、殘障貧困無法前來接見者。
o 收容人有其他緊急情形,須即時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解決者。但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或因違規尚在考核中的收容人,均不准予電話接見。
⊙收容人如有因病、行動不便或處遇上有特殊考量之必要,得以透過閉路電視之方式接見。
⊙為方便遠道地區收容人家屬或有緊急事宜須連繫時,特於假日增加電視接見服務。
★改善接見、候見處所之環境
◎為加強為民服務,除保持候見室接見室整潔衛生外,並裝設公用電話、空調、冷熱飲水機、接見用書寫櫃台、紙、筆、書報雜誌、法令宣導書刊、為民服務手冊等各項設施供收容人家屬使用。
◎接見室內明顯標示各項申請項目處理流程及時限接見服務場所明確標示各項服務項目、申請所需之證件、接見作業之流程及處理所需之時限,並於服務處備有申請範例,以供參考,讓前來辦理接見的民眾,在踏入接見服務場所時,即能一目了然,以減少民眾查詢辦理的時間。
◎充實接見室各項軟、硬體設施
⊙為方便蒞監辦理接見之家屬,明瞭自己接見之號次,部分監所特於接見室內、外設有接見登記號次顯示器及電腦螢幕接見梯次顯示機,使接見室內、外等候接見之家屬,都能清楚的明瞭自己接見之梯次,避免擁擠於接見室等候查詢之困擾。
⊙於接見室外設置「公告欄」等設施提供有關監所行政方面之訊息,告知前來辦理接見之民眾及家屬。
o 遇有重要訊息或國定假日辦理接見之時間,都提前公布於公告欄,以免民眾徒勞往返。
o 對於移監或當日出庭之收容人,均將收容人之編號登記於「移監、出庭看板」使來監接見之家屬能一目了然,減少查詢之時間。
o 對於民眾及家屬之反映意見,均將處理情形張貼於意見公布欄,以達雙向之溝通。
◎於接見室規劃設置觸摸式電腦查詢系統
部分監所為方便蒞監辦理接見之民眾及家屬,如需查詢各項申請案件及相關訊息,只須觸摸電腦查詢系統之指示鍵,即可獲知所需要之訊息,迅速又便利。
★監、院、所處理書信發受及送入、寄入物品流程
◎書信發受之處理流程
⊙發信流程:
收容人寄發之書信先交予場、舍登記發信卡,由場舍主管檢閱內容,再交至教區檢查,送至戒護科檢查後,回到教區、場、舍封口,並登記於發信登記簿,俾統計教區發信數量,然後再送至戒護科,經工友簽收後發信寄出。
⊙收信流程:
由總務科將收容人之信件送戒護科先行檢閱收信內容後,分送各教區場、舍檢查並登記收信卡,再送至戒護科,分別交回教區、場、舍,交予收容人手中。
◎送入、寄入物品之處理流程
為加強便民服務,各監所依人力配置情形及設備狀況設置服務窗口,以提升櫃台服務品質,方便接見者辦理寄送飲食、衣物或提供相關查詢。送入物品應向服務人員出示證明文件,說明並核符送物人與收容人之關係,並填寫送入物品申請單,經檢查登記後,除不合規定交家屬帶回或應保管物品外,即發予申請郵寄包裹報告單,經核准後,由收容人寄交親友按報告單所列物品項目寄送。未經申請或寄入之物品與申請項目不符者,以收容人自行負擔之費用寄回。寄入之物品由內勤人員拆封檢查後交予收容人。
我們歡迎您的意見
如果您對我們的服務有任何建議或回響,歡迎您告訴我們,我們一定儘速處理,如果您有什麼想法或革新建言,可以提供我們參考改進,我們也希望您不吝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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